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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早在2004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节能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按类别确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范围,并以“节能产品政府采...

    早在2004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节能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按类别确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范围,并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的形式公布。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

    采购节能产品对于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节省财政资金,推动企业节能技术进步,扩大节能产品市场,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节能清单中新增节能认证产品,将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通知明确了节能清单,公告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环境资源信息网(http://www.cern.gov.cn/)、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
    通知还指出,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通知强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上述意见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2005年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6年扩大到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地市一级预算单位实行,2007年全面实行。

    根据当时的情况,第一期节能产品清单只有八大类:空调、冰箱、荧光灯、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便器、水龙头;而至2012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已公示到第十二期,产品范围也扩大到二十八大类。

    详见下表: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1.制冷空调设备;2.冰箱;3.镇流器、照明设备;4.电视设备、视频设备;5.电热水器;6.电机;7.计算机设备;8.打印设备;9.传真及数据数字通信设备;10.显示器;11.复印机;12.变压器;13.生活用电器;14.多功能一体机;15.泵;16.投影仪;17.电源设备;18.太阳热水系统;19.窗;20.玻璃;21.载货汽车(含自卸汽车)、乘用车(轿车)、客车、专用车辆;22.隔热、隔音人造矿物材料及其制品、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23.便器;24.水嘴;25.便器冲洗阀;26.水箱配件;27.阀门;28.淋浴器。

    2007年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夯实基础、明确责任、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创造环境”的工作思路,把节能减排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结合,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陆续出台了30多项政策措施,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中央财政累计安排3380多亿元资金,加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共同带动社会投入上万亿元,为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从今年5月全国财政节能减排工作会议获悉,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979亿元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比上年增加251亿元,加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战略性新兴产业、循环经济、服务业发展资金和中央基建投资中安排的资金,合计达到1700亿元。

    2012年7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进行了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2年7月11日至2012年7月31日。通知主要公示内容是:“节能清单”中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品目划分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2〕56号)执行。
    请“节能清单”涉及制造商在公示期间自行登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完成如下工作:

    (1)要求认真核对“节能清单”中的产品信息,删除名下所有不能满足《承诺书》内容要求的产品规格型号。

    (2)签署《承诺书》。

    (3)相关产品制造商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内选择本企业的产品对应的产品品目。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内填报本企业产品对应的产品性能指标,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通知强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反映。财政部经核实后,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纪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有关具体要求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或UPS应用网(www.upsapp.com)政府采购栏目。■

    早在2004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节能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按类别确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范围,并以“节能产品政府采...